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X镇X路。
负责人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旷勇,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朝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X镇X路种子公司二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男,1972年1月出生。
原审原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茶陵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谭某某、原审原告易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08)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以与原审原告易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桐辉
审判员欧泽毅
代理审判员许斌海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