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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略)。1986年5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7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樊某某虚构自己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安排被害人杜某某之子到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为名,在本市西城区X路、车公庄等地骗取杜某某办事费人民币4000元(未收缴)。

200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樊某某虚构自己为联想集团股东“陈天冻”,需要装修清华大学北门X号写字楼,以将该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害人刘某某为名,在本市海淀区木樨地骗取刘某某办事费、施工图纸押金共计人民币5700元(未收缴)。

被告人樊某某于2010年7月31日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该案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杜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樊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樊某某追缴赃款人民币九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杜某某四千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五千七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某玲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德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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