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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6月27日被羁押,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于2010年6月27日下午,先后在(略)西城区西单中友百货、君太百货商场内,趁导购不备之机,盗窃迪桑娜牌女式挎包1个、圣格瑞拉牌裤子1条、欧丽芙牌帽子1顶、欧丽芙牌牛仔短裤1条、x牌女式挎包1个、阿尤牌衬衫1件、ROEM牌连衣裙1条、衣本色牌女式短裙1条、百图牌女式衬衫1件、娇酷牌时装女表1块、古奇牌女式太阳镜1副,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840.5元。赃物已起获。被告人武某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某、雷某、陈某某、刘某、朱某某、李某、罗某某、吕某某、田某某、王某、郭某某、周某某证言、物证照片及指认照片、(略)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西价(刑鉴)字[2010]第X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价值证明、(略)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略)公安局西城分局西单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武某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耐克提包一个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被盗物品发还被害单位(详见赃证物处理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张传荣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孙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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