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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X,化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6月7日上午,在本市西城区白云观附近北京紫云斋百货营业部内,虚构五台山佛教协会及周易易经协会会员的身份,谎称被害人莫某某被阴魂缠身,以为其消灾为名骗取现金人民币三千余元,后被抓获。现部分赃款人民币六百元已扣押在案,其他赃款已被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莫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井某某、马某证言、物证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处出具的工作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钱财,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0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名片八张、卦签十一张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人民币六百元发还被害人莫某某;尚未追缴之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莫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张传荣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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