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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8月2日被羁押,同年8月3日被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甲于2010年3月至4月间,在顺义区X镇樱花园一区X号楼下,以其弟弟倒卖免税烟被骗需赔款及朋友结婚需偿还欠款为由,先后骗得赵某(男,24岁)人民币x元及信用卡一张,后持该卡在北京农行北京国泰平安天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刷卡消费6585元。被告人吕某甲后被查获,赃款已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曹某某、魏某、吕某乙、于某某、吕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北京银联商务建行、农行卡消费存根、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收条、赔偿协议、撤案申请、工作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某告人吕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某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杨建民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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