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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饶某某、邓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周声旗,(略)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饶某某、邓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0)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2010年10月13日以前赔偿饶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共计x.2元。

二、邓某某在2010年10月13日以前赔偿饶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773.59元。

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2010年10月13日以前支付邓某某垫付的费用8017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王冬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江一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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