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上诉人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王冬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江一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