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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某与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寿永镇莲花寺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肖平英,(略)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X镇莲花寺煤矿,住(略)。

法定代表人:邓某,矿长。

上诉人徐某某与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X镇莲花寺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某某与重庆市永川区X镇莲花寺煤矿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与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X镇莲花寺煤矿在2010年8月3日和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某和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X镇莲花寺煤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和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X镇莲花寺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王冬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江一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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