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神风长劲车架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家维,(略)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上诉人重庆神风长劲车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丁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9)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重庆神风长劲车架有限公司支付丁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x元,扣除重庆神风长劲车架有限公司已支付的x元,余下的x元在本调解协议签字后五日内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王冬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江一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