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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续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贤达机械厂、刘睿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续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华宾,xxx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贤达机械厂,住所地xxx。

个人投资人:刘静,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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