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某房地(略),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于2009年2月至4月期间,利用其担任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在与客户成交房产过程中,收取龚某、张某、秦某和许某某佣金共计人民币38,000元及房屋交易尾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谢某将其中部分佣金及房屋尾款共计人民币22,400元予以侵占后离开公司。
2010年4月16日,被告人谢某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情况说明,证人陆某、龚某、张某、秦某、许某某证言,劳动合同,成交报告,收据,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能自愿认罪且已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谢某向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一万二千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