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X。
委托代理人李X。
被告张X。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盛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丧偶再婚。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2日相识,次日起双方即共同生活,同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近来,双方因家庭经济等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审理中,被告见夫妻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盛X与被告张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盛X自愿补偿被告张X人民币5,000元,该款于2010年4月10日前给付被告张X;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盛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