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
委托代理人蔡X。
被告施X。
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X诉被告施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5年1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7日生育儿子赵X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和。2010年4月初,双方再次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X与被告施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赵XX随原告赵X共同生活。被告施X自2010年6月起每月给付赵XX生活费人民币100元并承担赵佳奇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除报销外)的二分之一至赵XX十八周岁止。
给付方式:于每年6月底、12月底集中给付、结算上、下半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5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