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X。
委托代理人郁XX。
被告倪X。
原告郁X为与被告倪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X及其委托代理人郁XX、被告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郁X诉称,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自2006年10月起,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数次有人上门索要赌债,为此双方争吵不断。虽经原告多次规劝,但被告屡教不改,还因欠赌债被他人拘禁数天。为此原告于2008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被告书面保证痛改前非,原告才撤回了起诉。然被告仍我行我素,对家庭及孩子极不负责,使原告心灵上、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创伤,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倪XX随谁共同生活由被告选择;婚前财产各归已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倪X辩称,原先因为赌博输掉的钱都是其父母帮助归还,没有用原告的钱。被告从未因欠赌债被他人拘禁。自向原告书面保证后,被告已不再赌博。基于夫妻之间尚有感情,且离婚对孩子不利,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11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倪XX。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2006年10月起,双方为被告参与赌博产生矛盾。为此,原告曾于2008年8月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后因被告书面保证不再参赌,原告撤回了起诉。嗣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双方时有争吵。2010年6月,双方再次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经本院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养育儿子,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应当予以珍惜。导致目前夫妻关系不和,其主要责任在于被告,但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本院尚不足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被告积极改正自己的不足,切实担负起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和好尚有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郁X要求与被告倪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郁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