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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文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ⅹ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ⅹⅹ。2009年5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ⅹ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10月12日被ⅹⅹ县公安局抓获暂押,同月23日被ⅹ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ⅹⅹ县公安局看守所。

ⅹⅹ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ⅹⅹ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ⅹ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ⅹ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ⅹ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12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崔ⅹⅹ伙同李ⅹ、李ⅹⅹ(二人已判刑)等人驾驶一辆红色夏利轿车行至ⅹⅹ县ⅹⅹⅹ村至ⅹⅹ村X路ⅹⅹⅹ路段,持砍刀、镐把对驾驶半挂货车在此经过的马ⅹⅹ、王ⅹⅹ进行胁迫,抢走二人现金7800元和价值1140元的两部直板中天手机及一部诺基亚手机。

2、2008年12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崔ⅹⅹ伙同李ⅹⅹ等人驾驶一辆红色夏利轿车窜至ⅹⅹ县ⅹⅹⅹ镇ⅹⅹⅹ村北大堤上,持砍刀、镐把对驾驶货车在此经过的李ⅹⅹ、王ⅹ进行恐吓、胁迫,抢走二人现金190元及一部价值594元的金立T18型手机和一部维科牌手机。

3、2008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ⅹⅹ伙同李ⅹ、李ⅹⅹ等人驾驶一辆红色夏利轿车窜至ⅹⅹⅹ镇ⅹⅹⅹ村北大堤ⅹⅹⅹ桥头西侧,持砍刀、镐把对驾驶半挂货车在此经过的李ⅹⅹ、杨ⅹⅹ进行胁迫,抢走二人现金300元及价值100元的诺基亚1110型手机一部和一只手电筒。

4、2008年12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崔ⅹⅹ伙同李ⅹ、李ⅹⅹ等人驾驶一辆红色夏利轿车窜至ⅹⅹ县ⅹⅹⅹ村大桥南至ⅹⅹⅹ村X路上,持砍刀、镐把对驾驶农用车在此经过的赵ⅹⅹ、陈ⅹⅹ进行胁迫,抢走二人100元现金及一部诺基亚手机。

综上,被告人崔ⅹⅹ参与抢劫四次,抢劫财物共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ⅹ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崔ⅹⅹ的供述,同案犯李ⅹ、李ⅹⅹ的供述,被害人马ⅹⅹ、王ⅹⅹ、李ⅹⅹ、王ⅹ、李ⅹⅹ、赵ⅹⅹ、陈ⅹⅹ等人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ⅹ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崔ⅹⅹ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ⅹ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ⅹ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ⅹⅹ系多次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其与他人合伙作案,系共同犯罪。审理中,被告人崔ⅹⅹ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ⅹ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ⅹⅹⅹ

代理审判员ⅹⅹⅹ

代理审判员ⅹⅹⅹ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ⅹⅹ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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