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陕西秦靖(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靖边县环卫所(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甲诉称:2009年,原、被告双方就东大街农垦夜市内一饭馆达成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转让费为8000元,后被告偿还了2000元。剩余6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双方就东大街农垦夜市内一饭馆达成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转让费为8000元,后被告偿还了2000元。剩余60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涉诉来院,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乙于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某甲欠款6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虎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屈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