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二段X号东成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男,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张某甲、胡某某之女,身份证号码x。
以上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某军,北京市赵湘宁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8)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3497元,由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柏寒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王勇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毛某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