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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陈某某、蒋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河南天欣(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户某某,河南鼎德(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付某某,河南邦基(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某、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金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黄某乙、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户某某、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陈某某、蒋某某伙同郭志慧(已判刑)进行预谋,由郭志慧将被害人项x骗至约定地点,李某、陈某某、蒋某某三人对项x进行抢劫。2010年7月14日23时20分许,四人按照事前分工,李某、陈某某、蒋某某提前埋伏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南三环与新郑路口西南角花园厕所东南角一树林内,而后郭志慧将项x骗至三人藏身的地方,后李某假装对郭志慧实施抢劫,陈某某、蒋某某将项x的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700元)及钱包一个(内有现金700多元)抢走,在该过程中,陈某某用刀将项x捅伤。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赃款已挥霍未追回。被害人项x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右大腿后侧见二处创口,其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李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陈某某、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同案犯郭志慧的供述,被害人项x的陈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某、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称李某、蒋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陈某某、蒋某某事先预谋,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分工配合,事后均分得赃款,三被告人在该起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称李某不应当对陈某某持刀捅伤被害人项x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某捅伤被害人所用的刀系李某事先准备,在案发前交给陈某某使用,故李某应当对陈某某持刀捅伤被害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称李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某、陈某某、蒋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陈某某、蒋某某均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强

人民陪审员孙军岭

人民陪审员吴海臣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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