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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吴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汉族,住(略)(东)某号。

被告吴某,女,汉族,住(略)(东)某号。

原告吴某诉被告吴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某忠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系母女关系。涉案房屋于1999年建造。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坐落于(略)(东)某号的三间房屋析产。

被告吴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女关系。1999年6月,由原、被告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家宅(东)某号建造占地92.48平方米的平房三间。2010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析产。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东首平房1间归原告吴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吴某所有。

上述事实有,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庭审笔录各1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情况,涉案房屋应归原、被告共有。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分割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要求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略)(东)某号(地号浦东新区X村某丘)平房3间,其中东首平房1间归原告吴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吴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260元,被告吴某负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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