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马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原告马某脑出血,住院治疗,本院于2009年4月8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10年1月19日恢复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农历10月24日举行典礼,后于2006年8月22日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生气,双方感情基础破裂,典礼时原告娘家陪送的财产有:VCD一台、绒毯一条、床罩一套、被子十条、褥子二条、单子二条、共同财产有摩托车一辆、电磁炉一套、院落一座,因双方彻底无和好可能,故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和娘家自行车一辆;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四、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5000元;五、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22日办理登记手续,原告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韩某某将原告马某打伤,经诊断为脑外损伤,共住院28天。典礼时原告娘家陪送的财产有:VCD一台、绒毯一条、被子十条、褥子二条、单子二条。双方无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个、安阳地区医院出院证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和调解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体谅尊重,本案中被告在诉讼期间将原告打伤,且现在原告仍有部分后遗症,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娘家陪送的财产被告应予返还,因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的脑部受到损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款。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马某和被告韩某某离婚。

二、被告韩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原告娘家陪送的财产返还原告,包括:VCD一台、绒毯一条、床罩一套、被子十条、褥子二条、单子二条。

三、被告韩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马某经济帮助款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刘俊杰

人民审判员刘长治

人民陪审员张海平

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付怀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