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男,汉族,户(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某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路某号某幢某室,住所地上海市X路某号。
负责人张某,某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某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4日,原、被告签订《特约工程商合作合同》1份。之后,被告按合同约定,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2009年1月14日,原、被告续签《特约工程商合作合同》1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严某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被告某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22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