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新执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某本应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还款x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史保兴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赵寰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