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某本应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还款x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史保兴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赵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