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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等诉曹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曹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曹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曹某,女,汉族,住(略)。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被告曹某之子),男,住(略)。

原告曹某、曹某、曹某、曹某诉被告曹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曹某、曹某、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曹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曹某、曹某、曹某诉称,曹某与丁某(已故)系夫妻关系,生育曹某、曹某、曹某。曹某与曹某系夫妻关系,曹某系双方婚生子。1979年建造占地80平方米的二层房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丘(某)号的房屋析产继承。

被告曹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1979年,由曹某、丁某、曹某、曹某、曹某、曹某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建房用地,经批准后在(略)建造X幢二层房屋。1991年,经相关部门审核,上述房屋土地使用者登记为被告曹某。2010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析产继承。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中西首一上一下房屋的底层1间归原告曹某所有、上层房屋1间归被告曹某;东首一上一下房屋中的底层1间归原告曹某所有、上层房屋1间归原告曹某、曹某共同所有。

另查明,曹某与丁某(2000年6死亡)系夫妻关系,生育曹某、曹某、曹某。曹某与曹某系夫妻关系,曹某系双方婚生子。审理中,案外人曹某明确表示放弃涉案房屋中的继承权利。

上述事实有,社员新、扩建用地造房申请单、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庭审笔录各1份,村民委员会证明2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社员新、扩建用地造房申请单、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申请表、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审核表记载的情况,涉案房屋应归曹某、丁某、曹某、曹某、曹某、曹某共有。丁某死亡后,其遗产依法应由曹某、曹某、曹某继承。现曹某放弃涉案房屋中的继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分割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要求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丘(某)号的房屋中,西首一上一下房屋的底层1间归原告曹某所有、上层房屋1间归被告曹某;东首一上一下房屋中的底层1间归原告曹某所有、上层房屋1间归原告曹某、曹某共同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曹某、曹某共同负担369.50元、原告曹某、曹某、曹某各负担36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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