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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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等人至本市X路X弄X号,窃得被害人周某放于其住处该号X室的共计价值人民币5200元的三星NP-R468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东芝M307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韦某在弃赃逃跑时被小区保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入户的方法,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2年2月20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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