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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刘某某等赡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被告刘XX,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原告刘X为与被告刘XX、刘XX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被告刘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原告共有三个子女,除两被告外,还有女儿刘XX。原告已是78岁高龄老人,体弱多病,每月领取的2,000元养老金已不能维持原告生某、就某等开销。2010年3月6日,原告因患脑溢血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563.08元,其中包括了住院期间的护工费251元、床垫费27.40元、洗洁精和洗衣粉10.50元、救护车费108元。目前原告生某不能自理,需要请保姆照顾。要求两被告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000元,上述原告已支付的10,563.08元由两被告分担。

被告刘XX辩称,自己目前无工作,无收入,每月领取低保675元,女儿上大学也需较大的费用,而原告每月有退休工资,看病有医保,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刘XX辩称,原告每月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有巨额存款,生某能自理,无需聘请保姆照顾其生某,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两被告之父,原告还有一女刘XX。2010年3月6日,原告因患脑溢血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0,000余元,护工费251元、床垫费27.40元、洗洁精和洗衣粉费10.50元、救护车费108元。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原告门诊就某花费医疗费共计30.3元。

据原告称,其目前每月领取养老金为2,000元,其有存款150,000元。

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的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门急诊病史、住院医药费收据、护工费收据、门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异,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某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除两被告外,还有女儿刘XX。两被告及刘XX对原告均有赡养义务。但因原告每月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有150,000元存款,其基本生某及医疗需要尚能满足,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及分担医疗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要求被告刘XX、刘XX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及分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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