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李某峰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峰与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11日在洛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05年2、3月份外出打工,年底回来经西沟村干部调解原告回被告家生活。2006年4月份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告韦某某婚前共接受被告李某某现金x元,给被告的生活造成了困难。

原审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沟通,相互关心和理解。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与2006年4月份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分居达三年多,期间被告也不寻找原告,原告也不与被告联系,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虽然原被告结婚已五年,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前给付彩礼,导致了被告的生活困难。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适当返还,以返还2500元为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告韦某某补偿被告李某某现金25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韦某某承担。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双方当事人亲戚比较熟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幼时患病,致使身体有一定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但智力正常,思维敏捷,并与家人一起多年从事粮食收购生意的事实充分了解。由于被上诉人出于骗取李某财产的目的,婚礼前向李某索要彩礼现金x元及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等物品。结婚时又背着李某上了节育环,后经反复交涉才取出,但始终以种种借口不与上诉人同房,并以回娘家为名,外出打工不归。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活不节俭,基于上诉人李某某自己的不足之处,忍气吞生,一让再让。而被上诉人韦某某却变本加厉,不履行妻子应尽义务,致使双方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对上诉人李某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判决韦某某退还彩礼x元,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将上述费用变更为x元。

被上诉人韦某某在书面答辩书中辩称:李某某的上诉状纯属谎言,从头到尾说明了我与他成婚的目的是骗婚,要我归还他婚前彩礼钱。我与他成婚有媒人从中说合,结婚时有叫有送,四邻八家人所共知。他说他没有发生关系是自欺欺人。女方出嫁要送彩礼钱是农村的风俗习惯,且婚前送的彩礼钱,大部分用在了购置嫁妆上,剩余的钱是压箱钱,以便婚后做它用。结婚近五年,每年要开支4000元左右,现在还扬言伤害我,无中生有污辱人格,强加我骗婚的罪名,使我精神遭受严重摧残,时常出现头疼病,我还要求他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x元,补偿我青春损失费x元,合计x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所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本应相互沟通,相互关心,双方发生矛盾后,韦某某长期外出打工不归,也不与上诉人联系,上诉人也不寻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审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被上诉人按照农村风俗收受一定的彩礼,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导致了上诉人的生活困难,让被上诉人适当返还并无不妥,但返还的具体数额偏低,本院予以调整,酌定为5000元。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问题,由于其在原审中未提出该请求,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上诉人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洛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韦某某补偿李某某现金5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一审诉讼费的负担不再变动,二审诉讼费100元,由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周朝晖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丽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