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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xx诉被告蒲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X室。

被告蒲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蒲xx应归还原告董xx借款本金人民币114,000元;自2010年11月16日至2012年8月16日期间,被告应每月归还人民币1,000元,余款人民币92,000元于2012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被告蒲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0月2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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