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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某(红),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略)。个体户。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请被告张某某偿还欠款本金995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某承担。经查,2007年12月,被告张某某雇佣原告武某某运煤,运输工作结束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武某某欠款8000元(于2010年5月26日前给付4000元,下余4000元于2010年7月12日前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弼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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