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南怀X号)。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牛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二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85年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韩某灵,X年X月X日生育次女韩某飞,X年X月X日生育三女韩某晓。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放弃财产,自愿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0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1986年补办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长女韩某灵,X年X月X日生育次女韩某飞,X年X月X日生育三女韩某晓。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牛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二辉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