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定边县财政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定边县财政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军,陕西富能(略)事务所(略)。
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陕西三边(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定边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榆林祥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青彬,榆林祥和集团房地(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榆林祥和集团房地(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不服被告定边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榆林祥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陈某金
审判员任子洲
审判员刘某婷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