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