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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郑州瑞达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复议人付某某,因不服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的(2008)滑法执字第475-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瑞达制药有限公司认为(2008)滑法执字第475-X号罚款决定书所(略)。该公司近年来受农牧业价格不稳定和兽药行业经济不景气的影响,亏损严重,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且申请复议人在接到滑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报告财产令后,及时向该院进行了如实申报,不存在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该公司还认为(2008)滑法执字第475-X号罚款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该对单位和个人同时进行罚款。因此,请求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法执字第475-X号罚款决定。

经本院审查,王培竹、焦松科申请执行滑县第二建设工程公司、郑州瑞达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08年11月12日委托给滑县人民法院执行。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州瑞达制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该公司拒不如实申报其财产。2009年8月19日至20日滑县人民法院在郑州调查了郑州瑞达制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发现该公司不仅有房产、存款,并在郑州永和制药有限公司拥有77%的股权。2010年9月16日滑县人民法院将郑州瑞达制药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X路西侧X号X号的一处1044.63房产予以查封。综合以上情况足以证明该公司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其行为已经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执行,付某某对该公司这一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滑县人民法院对郑州瑞达制药有限公司已作出了处罚,本院不再对郑州瑞达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法执字第475-X号罚款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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