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个体户。
被告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靖边县采油厂职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国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至2008年3月,共从原告处赊欠肉款x元,后还了3000元,下欠7021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延拒付,现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吕某某承认欠款是事实,并同意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吕某某于2010年3月9日前偿还原告杨某某欠款7021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国斌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