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七元减半收取四十八元五角,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