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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黄某乙诉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住(略)。

原告黄某乙,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住(略)。

原告黄某乙、黄某乙诉被告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文杰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黄某乙诉称,被告张某某系两原告之母,两原告之父黄某乙于2008年1月18日死亡,黄某乙之父黄某乙于1994年10月14日死亡,黄某乙与其妻张某某共生育黄某乙、黄某乙、黄某乙、黄某乙、黄某乙、黄某乙六个子女。1981年,原、被告及黄某乙4人共同申请获准后建造了平房1间;1984年,前述4人再次共同申请获准后建造了两层楼房X幢。1991年,上海市X村宅基地丈量时,上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以黄某乙名义进行了登记,后变更为被告张某某。现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乙、黄某乙、黄某乙、黄某乙均明确表示放弃在系争房屋中的相关权利,但原、被告之间为系争房屋产权产生争议,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中平房1间产权归原告黄某乙所有,东首所两层楼房X幢产权归原告黄某乙所有,西首两层楼房X幢产权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被告张某某对原告黄某乙、黄某乙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原、被告双方因对诉讼费负担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

基于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述,本院对原告黄某乙、黄某乙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黄某乙、黄某乙的诉讼请求,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X丘(46)地号上的房屋中:平房1间房屋产权归原告黄某乙所有,两层楼房的东首X幢(一上一下)房屋产权归原告黄某乙所有,西首X幢(一上一下)房屋产权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1元,减半收取1,685.50元,由原告黄某乙、黄某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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