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
案由抚养费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自2010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某抚养费人民币700元,至刘某18周岁止;
二、被告王某应一次性补付原告刘某抚养费人民币8400元,其中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余款人民币3400元被告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2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1400元。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已履行)。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