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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陆某相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

被告陆某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陆某于2010年11月26日前将本市X路X弄X号X室门前公共通道处铁门拆除,恢复原状。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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