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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荥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2日,被告人崔某某在荥阳市X路西段时尚网吧门口,以140元的价格卖给白某一包黄皮毒品,重0.4克左右。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鉴定文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09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吴松霞

审判员索好丽

人民陪审员李金顺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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