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王某欠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元,余款于2011年4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x元,至2012年1月30日付清余款x元,如被告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原告可对剩余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