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宋某某诉王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1357号

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现年20。

被告任某某,男,成年。

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宋某某于2009年8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建明

二OO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冯小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