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现年20。
被告任某某,男,成年。
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宋某某于2009年8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建明
二OO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冯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