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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诉龚某某等排除妨碍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施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委托代理人施XX(系原告妹妹),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被告龚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被告杨XX,女,19XX年XX月XX日,汉族,住崇明县XX。

本院于2010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XX诉被告龚XX、杨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元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11月11日,本案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09年6月,两被告在原告房屋西侧设置铁丝网(长24.7米,宽2.5米,距原告房屋西山墙墙面0.3米),致使原告无法粉刷房屋墙壁。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拆除设置在原告房屋西侧的铁丝网障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龚XX、杨XX于2010年12月12日之前拆除设置在原告房屋西侧的铁丝网(长24.70米,高2.50米)障碍物。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施XX负担人民币20元,被告龚XX、杨XX负担人民币2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锦

审判员沈元明

代理审判员杨国昌

书记员施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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