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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诈骗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37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红星、张亚锋(均已判刑)、“二宽”(另案处理)到许昌市魏都区X街X号院南侧胡同内以神医看病的名义诈骗走被害人孙某某现金400元、黄某项链一条(价值3675元)、黄某耳环一对(价值1225元)、黄某戒指两枚(价值4165元)、黄某耳钉一对(价值245元),四人伙肥。案发后,追回现金9710元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陈述,同案人赵红星、张亚锋供述、判决书,作价证明,被告人自首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结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艳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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