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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原告曹XX与被告XX医某医某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X镇X街。

委托代理人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X组。

被告XX医某,住所地郴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罗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勇盛,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某损害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原告曹XX与被告XX医某医某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因感觉左下肢局部麻木,行动不便,于2011年2月9日到被告郴州市XX医某住院治疗,手术过后,未见好转。2011年4月12日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某就诊,并于2011年7月19日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故原告曹XX认为被告XX医某的医某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XX医某自愿一次性赔偿139800元给原告曹XX,此款于2012年4月7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葛悦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诉讼费6887元,减半收取3444元,由原告曹XX承担2444元,由被告XX医某承担1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XX

代理审判员罗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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