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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又名戴X,男,28岁。2000年3月26日因侵犯公私财物被原洛阳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0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1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鸿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戴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中油一建技校传达室盗窃被害人郭某某黑色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同日,被告人戴某某在被害人刘卫卫家中盗走女式小包一个,将包内一部白色爱摩登M118手机取出后,将包内其余物品连包一起丢弃在商屯村X路洞边的树林中。

2010年春节初一至初七间,被告人戴某某多次在李某特大桥下的洛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制药厂地下室内偷盗走36V变压器12个、振动棒电机1个、6MM铜芯电缆线4盘、4MM铜芯电缆线2.5盘、2.5MM铜芯电缆线2盘、4MM铜芯液压泵电机线2.25盘、电焊机把线40米。

2010年8月,被告人戴某某多次在洛阳市春华秋实公司采摘园办公室盗窃,共盗窃110型槽钢7根、生铁铁水管1根、自制铁架板4个、110球阀1个、铝制工业电扇1台、3KW电机电夯1台。后被告人戴某某于2010年8月8日8时左右,在春华秋实公司采摘园偷盗一根长两米五左右的铁梁时,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戴某某所盗物品合计价值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戴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张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李某证,李某辨认笔录,抓获证明,提取笔录,盖电夯的衣服照片,李某领条等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可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3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跃龙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人民陪审员李某宇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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