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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龚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公务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5月6日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诉称,2009年9月28日被告龚某某、刘某某夫妇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利息月息2分,被告龚某某同意用工资做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部分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未予偿还。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2009年9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龚某某、刘某某承担。被告龚某某、刘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尚欠本金x元及部分利息未还属实,因被告外欠债务较多,请求原告允许延期还款并放弃所欠借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龚某某、刘某某夫妇系熟人关系。2009年9月28日,被告夫妇因故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给原告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x元)”的借条为凭。双方同时口头言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后借款到期,被告夫妇除偿付部分利息,对所欠借款本金x元及尚欠利息,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龚某某、刘某某所欠原告周某某借款x元,定于2010年6月15日一次性还清,原告周某某放弃借款全部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龚某某、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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