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
居民。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本院2010年3月30日受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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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