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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移民开发局与李某某限期搬迁房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略)移民开发局,地址在本县X镇X路。组织机构代码:x-3。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苗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麻移决字(2009)第X号限期搬迁房屋决定书,(略)移民开发局与李某某限期搬迁房屋纠纷一案中,本院己强制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了限期搬迁房屋决定书确定的搬迁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略)移民开发局麻移决字(2009)第X号限期搬迁房屋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谢钧

执行员舒伟

执行员满维清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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