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仲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莉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平,江苏恒久(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仲某、洪某、吕某、魏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仲某、洪某、吕某、魏某自愿放弃要求被上诉人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本案讼争储藏室的诉讼请求。
二、被上诉人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给上诉人仲某、洪某、吕某、魏某诉讼费用共计1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共计130元,由上诉人仲某、洪某、吕某、魏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