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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某、张某甲、冯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张某乙、沙某某与被上诉人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某某

上述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平,江苏恒久(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梁某、张某甲、冯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张某乙、沙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梁某、张某甲、冯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张某乙、沙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上诉人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本案讼争储藏室的诉讼请求。

二、被上诉人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给上诉人梁某、张某甲、冯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张某乙、沙某某诉讼费用1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共计130元,由上诉人梁某、张某甲、冯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张某乙、沙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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