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滕某某就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舒XX,男,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男,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滕XX(系被告唐某某之叔父),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略)X。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滕某某就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滕某某诉称,2008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唐某某认识并订婚,2009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却多次要求进行性行为,为此原、被告多次发生矛盾。特别是9月15日晚上,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陪嫁财产归原告所有;3、依法判令被告唐某某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354元;4、判令被告唐某某承担原告分娩医疗费、营养费5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唐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x.45元。被告唐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原、被告相识后感情很好,婚后感情一样是很好,特别是原告怀孕后,被告家人对原告非常友好。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24日原、被告自愿到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原、被告感情较好,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原告回娘家居住,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结婚时原、被告置有床一张、高低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个、茶几一张、沙发一套、双面床垫一张、冰箱一台、创维彩电一台、DVD一台、音响一套、电风扇一台、饮水机一台及其它床上用品。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原告现已怀孕。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

二、现在被告唐某某处的财产即冰箱一台、沙发一套、被套、床单各一床由原告滕某某所有,其它财产由被告唐某某所有;

三、因小孩出生所需费用及小孩抚养费用或对小孩作其它处理所需费用均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滕某某所有。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卫华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俊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